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451,2016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451號
原 告 郭明昌
訴訟代理人 劉勇梅
被 告 林O修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O樺
黃O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9 月6 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