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52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文聰、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5年度司促字第849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