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54,2016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5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張皇智
被 告 周安輝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5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郭廷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96年7月10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96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