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576,2016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小字第57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黃宇蓮
被 告 吳耀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溢繳裁判費用新臺幣玖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2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原告繳納訴訟費用10,000元,溢繳9,000元,本院爰依聲請裁定返還原告溢繳之9,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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