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613,2016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榮助
徐文雄
被 告 潘秋桂即潘清時之繼承人
潘俊宏即潘清時之繼承人
潘俐利即潘俐俐即即潘清時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鍾芳田即潘清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61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下午2時2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記官 黃瓊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清時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參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瓊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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