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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被 告 卓佳賢
被 告 黃小娟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61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鄭瓊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卓佳賢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被告卓佳賢、被告黃小娟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瓊琳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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