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668,2016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6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被 告 黃水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5年度南小字第66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潮州鎮○○里○○路0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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