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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6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莊明哲
被 告 潘玫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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