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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67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吳珈釧
被 告 杜憲宗
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67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黃靖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柒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靖雅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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