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被 告 張靜玲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68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趙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趙 彬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上述要件,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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