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 告 蔡春蘭即鄭秋山之繼承人
被 告 鄭依雯即鄭秋山之繼承人
被 告 鄭惠萍即鄭秋山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林海添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69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趙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蔡春蘭、鄭依雯、鄭惠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秋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陸拾參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蔡春蘭、鄭依雯、鄭惠萍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秋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趙 彬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且認為本判決具有違背法令情形,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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