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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王宥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昱君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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