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741,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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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7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 告 湯炳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日以105年度南小補字第62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參。

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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