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754,2016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754號
原 告 丹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耀光
訴訟代理人 劉明宗
被 告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訴訟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75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昕韋
通 譯 張彥玟
朗讀案由。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昕韋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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