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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9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蘇容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俊德即吳俊儀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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