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911,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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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911號
原 告 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
被 告 藍雅清
中華民國
法定代理人 蔡英文
被 告 司法院
法定代理人 賴浩敏
被 告 台南高分院
法定代理人 葉居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雅清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7月29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柳林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南小補字卷第1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105年8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見南小補字卷第1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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