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955,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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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955號
原 告 蔡漢章
被 告 蔡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3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調字卷第24頁),又依原告所主張之遭詐欺之侵權行為而匯款之帳號為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南新莊分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字第653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按(見調字卷第4 頁以下),基上,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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