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995,201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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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995號
原 告 理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曾盛烘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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