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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99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劉金鑾即葉謦銘即葉事明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5年度司促字第1546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8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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