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補,1,2016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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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吳承翰
訴訟代理人 吳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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