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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南台比佛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涵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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