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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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