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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5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代 理 人 郭逸斌
複代理 人 吳侑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昆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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