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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凌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小額訴訟程序。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依原告之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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