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10,2016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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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號
原 告 張永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富營造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百富營造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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