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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15號
原 告 陳志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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