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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25號
原 告 林信男
訴訟代理人 林淑敏
被 告 陳滿賢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臺南市政府稅務局105年契稅繳款書在卷可稽(見南司簡調字卷第5至7頁)。
而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444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870元,尚不足1,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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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建物 │105年度1月公告│土地面積(│原告所│土地公告現值×面積│總計 │
│號│ │土地現值/105 │平方公尺)│有權範│×原告所有權範圍/ │ │
│ │ │年度課稅現值 │ │圍 │建物課稅現值×原告│ │
│ │ │(新臺幣) │ │ │所有權範圍(元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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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安南區鹿北│6,600元/平方公│76.18 │1/2 │251,394元 │381,444元 │
│ │段433地號土地 │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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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安南區鹿北│260,100元 │無 │1/2 │130,050元 │ │
│ │段103建號即門牌 │ │ │ │ │ │
│ │號碼臺南市安南區│ │ │ │ │ │
│ │城西街2段263巷70│ │ │ │ │ │
│ │弄7號房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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