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1043,2016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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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104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張友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除以支付命令聲請費視為裁判費之一部外,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690元,該項裁定於105年9月0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惟原告至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有民事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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