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1044,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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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44號
原 告 張宗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新德即陳正翰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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