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1045,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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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如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905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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