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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4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訴訟代理人 王 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杵澤即吳宜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杵澤即吳宜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86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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