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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以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546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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