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1069,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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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69號
原 告 張雅晨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此款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430 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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