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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06號
原 告 珍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燁
被 告 楊佳淳
訴訟代理人 李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他字第五六二七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訴外人陳泓郡涉有偽造支票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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