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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07號
原 告 德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櫂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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