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1111,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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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11號
原 告 阮智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可愛花園精緻童鞋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可愛花園精緻童鞋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9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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