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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蔡溥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丁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4年度司促字第28797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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