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13,2016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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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雨璇即李金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泰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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