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1371,201705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371號
原 告 薛婉婷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被 告 薛玟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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