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14,2016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號
原 告 曾美溶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4年度司促字第25110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7,9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