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1495,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95號
原 告 舒漢傑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吳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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