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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5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愛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心怡、楊政忠、林法妙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8,3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庭(臺南市○○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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