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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啟得即徐啟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榮華
郭陳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榮華、郭陳美月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5月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又本院復於駁回上訴人對補繳上訴費裁定之抗告後,於105年7月21日函文通知上訴人於文到3日內繳納上訴費,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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