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212,20160805,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啟得即徐啟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榮華
郭陳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榮華、郭陳美月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5月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又本院復於駁回上訴人對補繳上訴費裁定之抗告後,於105年7月21日函文通知上訴人於文到3日內繳納上訴費,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