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247,2016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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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47號
原 告 林俊宇
張簡昱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洹、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234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裁定移送前來。
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所支出之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未及於原告林俊宇筆電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13,900元、手機維修費用7,000元、萬寶龍筆之損失15,270元、汽車維修費用235,150元、拖吊費用7,500元、交通補償費用106,771元,及原告張簡昱庭之手機維修費用6,571元之財物損失,原告林俊宇及張簡昱庭就此部分之請求仍應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林俊宇應徵收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85,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原告張簡昱庭應徵收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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