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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86號
上訴人即被告 鍾明宗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天翔影視
有限公司、王承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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