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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32號
原 告 林許文惠
訴訟代理人 劉聰熙律師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黃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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