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356,2016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56號
原 告 韓筑芸
被 告 曨騰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丞
被 告 王健丞即曨騰鋼鐵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8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