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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4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郭政鑫
蔡麗娟
郭美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富永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87元在案。
惟原告係以其對於被告吳富永之債權額388,686元,據以繳納裁判費。
然訴訟標的價額應由法院核定,及本件原告請求代位被告吳富永分割共有物,應以被告吳富永分割後可得之利益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經查:㈠本件原告訴請代位分割之標的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而此二筆土地前經百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01年間鑑定,單以被告吳富永之應有部分核算,價值為1,355,000元,如考量臺南地區近二年來土地價值高漲,本件起訴時二筆土地價額恐逾此價額,惟考量訴訟之經濟,而無再行鑑定之必要,爰酌定以上開價值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此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
㈡上開應徵收之裁判費,應扣除原告上開已繳之裁判費,是本件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0,57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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