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525,2016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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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佳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惠麗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設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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