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簡,560,2016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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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蘇錫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仲益、黃淑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8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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